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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2619號

傷害致死等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07 日

法官江德千許旭聖康應龍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上訴字第261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上訴人
即被告
乙○○
上訴人
即被告
丙○○
現於臺灣臺中看守所羈押中
現於臺灣臺中看守所羈押中

          現於臺灣臺中看守所羈押中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致死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乙○○、丙○○等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三日起,各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等三人前經本院認為犯傷害致死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三日執行羈押,並於九十八年三月二十三日第二次延長羈押,至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三日起,第三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江 德 千

法 官 許 旭 聖

法 官 康 應 龍

書記官 陳 振 海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2619號於民國 98 年 05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致死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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