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2619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上訴字第261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乙○○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丙○○
- 現於臺灣臺中看守所羈押中
- 現於臺灣臺中看守所羈押中
現於臺灣臺中看守所羈押中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致死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乙○○、丙○○等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三日起,各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等三人前經本院認為犯傷害致死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三日執行羈押,並於九十八年三月二十三日第二次延長羈押,至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三日起,第三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