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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691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19 日

法官王增瑜梁堯銘廖柏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上訴字第69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號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一二三四號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一七九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其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二項定有明文。至於上訴理由是否具體,係屬第二審法院審查範圍,則不在命補正之列,此參照同條文之立法修正理由可明。再如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認事用法有何違法或不當之情形,即屬上訴未敘述具體理由。又上訴書狀未敘述具體理由者,其上訴即屬於同法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所定「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之情形,第二審法院自應依同法第三百六十七條之規定,以判決駁回之。

二、經查本案上訴人即被告甲○○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所載理由,係以:其係因為一時不幸遭遇及不平待遇,使自己再陷毒品,案發之後已深感懊悔,家中又發生不幸,如又入監,稚幼兒女深怕無人照顧無法健全發展等情詞,上訴請求從輕量刑;其上訴理由除就原審判決之量刑之外,上訴狀並未具體指摘原判決認事用法有何違法或不當之處,顯屬未敘述具體理由。核之上揭說明,應認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以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第三百七十二條判決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增 瑜

法 官 梁 堯 銘

法 官 廖 柏 基

書記官 王 麗 英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691號於民國 97 年 03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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