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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上重更(二)字第27號

殺人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25 日

法官陳朱貴郭同奇胡文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上重更(二)字第2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丙○○ (現於臺灣臺中看守所羈押中)
選任辯護人
張繼準律師
選任辯護人
林開福律師
選任辯護人
蘇若龍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乙○○ (現於臺灣臺中看守所羈押中)
選任辯護人
羅豐胤律師
選任辯護人
蔡素惠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現於臺灣臺中看守所羈押中)
選任辯護人
盧昱成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丙○○、乙○○、甲○○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丙○○、乙○○、甲○○前經本院認為涉犯殺人罪嫌,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九日執行羈押,嗣經第二次延長羈押,至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第三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朱 貴

法 官 郭 同 奇

法 官 胡 文 傑

書記官 蔡 嘉 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上重更(二)字第27號於民國 97 年 11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殺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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