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上重更(二)字第27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上重更(二)字第2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丙○○ (現於臺灣臺中看守所羈押中)
- 選任辯護人
- 張繼準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林開福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蘇若龍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乙○○ (現於臺灣臺中看守所羈押中)
- 選任辯護人
- 羅豐胤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蔡素惠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現於臺灣臺中看守所羈押中)
- 選任辯護人
- 盧昱成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丙○○、乙○○、甲○○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丙○○、乙○○、甲○○前經本院認為涉犯殺人罪嫌,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九日執行羈押,嗣經第二次延長羈押,至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第三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