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上重訴字第25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上重訴字第2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楊雯齡 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張居德 律師
- 現於臺灣台中看守所羈押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一日執行羈押,並於九十七年七月十一日及九月十一日分別延長羈押,至九十七年十一月十日,二個月延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起,第三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