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交上訴字第1487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交上訴字第148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現在臺灣臺中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執行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交訴字第15號,中華民國97年5月2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90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甲○○在本院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及辯解,其上訴徒以原審法院量刑過重,而執以指摘原判決不當,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