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聲字第1129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129號
- 上訴人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年貳年貳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就所犯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時,「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亦同」,最高法院95年5月23日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查受刑人裁判確定前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其中編號1、3所示之罪,係於95年7月1日之前所犯,而刑法第 51條第5款原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修正後刑法該條款即改為:「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該條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5月 │├────────┼──────────┼──────────┼──────────┤│犯 罪 日 期│95.04.27 │96.05.29 │95.04.27 │├────────┼──────────┼──────────┼──────────┤│偵查(自訴)機關│ 南投地檢 │ 南投地檢 │ 南投地檢 ││年 度 案 號│96年度毒偵字第869號 │96年度毒偵字第869號 │96年度毒偵字第869號 │├─┬──────┼──────────┼──────────┼──────────┤│ │法 院│ 南投地院 │ 南投地院 │ 南投地院 ││最├──────┼──────────┼──────────┼──────────┤│後│ │ │ │ ││事│案 號│96年度訴字第714號 │96年度訴字第714號 │96年度訴字第714號 ││實│ │ │ │ ││審├──────┼──────────┼──────────┼──────────┤│ │判 決 日 期│ 96.08.31 │ 96.08.31 │ 96.08.31 │├─┼──────┼──────────┼──────────┼──────────┤│ │法 院│ 南投地院 │ 南投地院 │ 南投地院 ││確├──────┼──────────┼──────────┼──────────┤│定│ │ │ │ ││判│案 號│96年度訴字第714號 │96年度訴字第714號 │96年度訴字第714號 ││決│ │ │ │ ││ ├──────┼──────────┼──────────┼──────────┤│ │判決確定日期│ 96.09.27 │ 96.09.27 │ 96.09.27 │├─┴──────┼──────────┼──────────┼──────────┤│ │ 南投地檢 │ 南投地檢 │ 南投地檢 ││備 註│96年度執字第3010號 │96年度執字第3010號 │96年度執字第3010號 ││ │ │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4 │ 5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10月 │ │├────────┼──────────┼──────────┼──────────┤│犯 罪 日 期│96.05.29 │96.02.17 │ │├────────┼──────────┼──────────┼──────────┤│偵查(自訴)機關│ 南投地檢 │ 南投地檢 │ ││年 度 案 號│96年度毒偵字第869號 │96年度毒偵字第659號 │ │├─┬──────┼──────────┼──────────┼──────────┤│ │法 院│ 南投地院 │ 台中高分院 │ ││最├──────┼──────────┼──────────┼──────────┤│後│ │ │ │ ││事│案 號│96年度訴字第714號 │96年度上訴字第2320號│ ││實│ │ │ │ ││審├──────┼──────────┼──────────┼──────────┤│ │判 決 日 期│ 96.08.31 │ 96.09.26 │ │├─┼──────┼──────────┼──────────┼──────────┤│ │法 院│ 南投地院 │ 台中高分院 │ ││確├──────┼──────────┼──────────┼──────────┤│定│ │ │ │ ││判│案 號│96年度訴字第714號 │96年度上訴字第2320號│ ││決│ │ │ │ ││ ├──────┼──────────┼──────────┼──────────┤│ │判決確定日期│ 96.09.27 │ 96.10.12 │ │├─┴──────┼──────────┼──────────┼──────────┤│ │ 南投地檢 │ 南投地檢 │ ││備 註│96年度執字第3010號 │96年度執字第3714號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