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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聲字第358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羅得村吳進發劉榮服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358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立偉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參月。

理由

被告王立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羅 得 村

法 官 吳 進 發

法 官 劉 榮 服

書記官 周 巧 屏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告刑    │     有期徒刑1年      │     有期徒刑8月      │     有期徒刑1年      │
├──────┼───────────┼───────────┼───────────┤
│  犯罪日期  │       96.06.11       │       96.06.09       │       96.09.12       │
├──────┼───────────┼───────────┼───────────┤
│偵查(自訴)│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機關及案號  ├───────────┼───────────┼───────────┤
│            │  96年毒偵字第3971號  │  96年毒偵字第3971號  │  96年毒偵字第5044號  │
├─┬────┼───────────┼───────────┼───────────┤
│最│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 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後├────┼───────────┼───────────┼───────────┤
│事│案    號│ 96年度上訴字第2843號 │ 96年度上訴字第2843號 │ 96年度上訴字第3153號 │
│實├────┼───────────┼───────────┼───────────┤
│審│判決日期│       96.12.13       │       96.12.13       │       96.12.21       │
├─┼────┼───────────┼───────────┼───────────┤
│確│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 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定├────┼───────────┼───────────┼───────────┤
│判│案    號│ 96年度上訴字第2843號 │ 96年度上訴字第2843號 │ 96年度上訴字第3153號 │
│決├────┼───────────┼───────────┼───────────┤
│  │確定日期│       96.12.31       │       96.12.13       │       97.01.04       │
├─┴────┼───────────┼───────────┼───────────┤
│備註        │     1-3定應執行刑    │     1-3定應執行刑    │     1-3定應執行刑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聲字第358號於民國 97 年 0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