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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聲字第516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王增瑜梁堯銘廖柏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516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19巷2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甲○○因犯施用第一級毒品二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 1 │ 2 │├────────────┼─────────────┼──────────────┤│罪  名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施用第一級毒品) │ (施用第一級毒品)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7月 │ 有期徒刑9月 │├────────────┼─────────────┼──────────────┤│犯 罪 日 期 │ 96年6月18日 │ 96年8月7日 │├────────────┼─────────────┼──────────────┤│偵查(自訴)機關 │ 彰化地檢 │ 彰化地檢 ││年 度 案 號 │96年度毒偵字第3955號 │96年度毒偵字第4235號 │├─┬──────────┼─────────────┼──────────────┤│最│法 院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後├──────────┼─────────────┼──────────────┤│事│案 號 │96年度訴字第1516號 │96年度上訴字第3046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 │ 96年9月28日 │97年1月2日 │├─┼──────────┼─────────────┼──────────────┤│確│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定├──────────┼─────────────┼──────────────┤│判│案 號 │96年度訴字第1516號 │96年度上訴字第3046號 ││決├──────────┼─────────────┼──────────────┤│ │判決確定日期 │96年12月7日 │97年1月21日 │├─┴──────────┼─────────────┼──────────────┤│備註 │ 彰化地檢 │ 彰化地檢 ││ │97年度執字第809號 │97年度執字第1501號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增 瑜

法 官 梁 堯 銘

法 官 廖 柏 基

書記官 王 麗 英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聲字第516號於民國 97 年 03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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