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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聲字第950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05 日

法官陳筱珮許旭聖康應龍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950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理由

受刑人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修正前),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宣  告  刑│已減為有期徒刑1月15 │已減為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4年2月併科新││ │日 │ │臺幣50000元 ││ │ │ │ │├────────┼──────────┼──────────┼──────────┤│犯 罪 日 期│95.04.01 │95.08.09 │94.09.24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5年度速偵字│臺中地檢95年度毒偵字│臺中地檢95年度偵字第││年  度  案 號│第1452號 │第3698號 │3371號 │├─┬──────┼──────────┼──────────┼──────────┤│最│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後├──────┼──────────┼──────────┼──────────┤│事│案 號│95年度中簡字第1005號│95年度訴字第2981號 │96年度上訴字第1132號││實├──────┼──────────┼──────────┼──────────┤│審│判 決 日 期│95.05.29 │95.11.15 │96.08.23 │├─┼──────┼──────────┼──────────┼──────────┤│確│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最高法院 ││定├──────┼──────────┼──────────┼──────────┤│判│案 號│95年度中簡字第1005號│95年度訴字第2981號 │96年度台上字第6073號││決├──────┼──────────┼──────────┼──────────┤│ │判決確定日期│95.08.28 │95.12.12 │96.11.15 │├─┴──────┼──────────┼──────────┼──────────┤│ │臺中地檢96年度執減更│臺中地檢96年度執減更│臺中地檢96年度執字第││備 註│字第2475號 │字第2475號 │17448號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5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筱 珮

法 官 許 旭 聖

法 官 康 應 龍

書記官 姚 錫 鈞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聲字第950號於民國 97 年 06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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