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聲字第970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970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聲請人因受刑人過失傷害等案件,聲請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過失傷害罪所處有期徒刑叄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過失傷害及肇事逃逸二罪,經本院97年度交上訴字第539號刑事判決,就肇事逃逸部分,判處有期徒刑十月,過失傷害部分,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一年。其中過失傷害部分業經確定,原得易科罰金,因與肇事逃逸部分定應執行刑,致未定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茲因肇事逃逸部分經上訴最高法院,已確定之過失傷害罪部分須先執行,爰依司法院字第1356號解釋,聲請裁定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查本件聲請人所主張之事由,有本院97年度交上訴字第539號刑事判決、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