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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聲減字第508號

聲請減刑等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江德千許旭聖康應龍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508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

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列各罪,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妨害自由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列各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3項、第10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 (修正前)、第53條,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罪 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 妨害自由 │ ││ │例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三月 │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 │├──────┼─────────┼─────────┼─────────┤│犯 罪 日 期 │91.4至92.1.22 │ 92.3.4 │ ││ 年 月 日 │ │ │ │├──────┼─────────┼─────────┼─────────┤│偵查 (自訴) │彰化地檢92年度偵字│彰化地檢92年度偵字│ ││機關年度案號│第1278號 │第5443號 │ │├─┬────┼─────────┼─────────┼─────────┤│最│法 院│ 彰化地院 │ 臺中高分院 │ ││後├────┼─────────┼─────────┼─────────┤│事│案 號│92年員簡字第174號 │94年上訴字第2070號│ ││實├────┼─────────┼─────────┼─────────┤│審│判決日期│ 92.7.2 │ 94.11.30 │ │├─┼────┼─────────┼─────────┼─────────┤│ │法 院│ 彰化地院 │ 最高法院 │ ││確├────┼─────────┼─────────┼─────────┤│定│案 號│92年員簡字第174號 │97年台上字第4994號│ ││判├────┼─────────┼─────────┼─────────┤│決│判決確定│ 92.8.4 │ 97.10.9 │ ││ │日 期│ │ │ │├─┴────┼─────────┼─────────┼─────────┤│所 犯 法 條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刑法第302條第1項 │ ││ │例第12條第4項 │ │ │├──────┼─────────┼─────────┼─────────┤│合於中華民國│ 合 │ 合 │ ││96年罪犯減刑│ │ │ ││條例 │ │ │ │├──────┼─────────┼─────────┼─────────┤│減刑後刑期、│有期徒刑一月又十五│有期徒刑七月 │ ││褫奪公權期間│日 │ │ ││或罰金額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江 德 千

                法 官 許 旭 聖

                法 官 康 應 龍

書記官 姚 錫 鈞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聲減字第508號於民國 97 年 11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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