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附民上字第233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7年度附民上字第23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己○○
- 即原告
- 庚○○
- 即原告
- 辛○○
- 即原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戊○○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甲○○
- 即原告
- 丁○○
- 即原告
- 乙○○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丙○○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上訴人瀆職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上訴事件,不服臺灣台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8月20日第一審判決(97年度附民字第40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
一、上訴人方面:
(一)聲明:原判決廢棄。
(二)陳述:上訴人已於97年9月2日具狀聲請檢察官上訴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2項提起上訴云云。
二、被上訴人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審判決以上訴人戊○○告訴被上訴人丙○○瀆職案件,業已諭知被告丙○○無罪在案(臺灣台中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2006號),並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茲據檢察官提起上訴,本院仍維持第一審無罪之判決而駁回檢察官之上訴(本院97年度上易字第1805號),則附帶民訴部分之上訴,自亦無理由,應予駁回上訴,合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