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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1031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19 日

法官羅得村張靜琪劉榮服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8年度上訴字第103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20號中華民國98年4月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2266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其所提出之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倘已提出上訴理由,但所提非屬具體理由者,則由第二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以上於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五十條、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三百六十二條、第三百六十七條定有明文。而所謂「具體理由」,必係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理由,始克當之;倘僅泛言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違背法令、量刑失之過重或輕縱,而未依上揭意旨指出具體事由,或形式上雖已指出具體事由,然該事由縱使屬實,亦不足以認為原判決有何不當或違法者,皆難謂係具體理由,第二審法院無須再命補正,可逕認其上訴不合法,以判決駁回之(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台上字第八九二、三八八九號刑事判決參照)。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下稱為被告)甲○○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依其上訴狀所載,係以:「被告很坦然承擔其所犯下之錯誤,也會為其該負之責任負責,因之前其母親中風變成植物人,一度傳出病危,其因要照顧其母親,而失去工作,最後跟其妻離婚收場,其在看守所警員到所偵訊時,當面問及有沒有至租物處隔壁行竊,其也認承了,判決書(一審)上偷拿車牌行為之事是有的,後來想了再想,其是偷拿車牌懸掛在朋友的車上來掩飾的,無偷竊車子之事,所以請法官大人查明」等情為其上訴理由,有刑事上訴狀足按。經核被告之上訴理由僅泛稱其因要照顧其病危之母親,而失去工作,最後亦跟其妻離婚,其僅竊取系爭車牌,並未竊取系爭重型機車【按原判決事實欄一之(二)部分,原判決僅認定被告竊取被害人乙○○之機車車牌,並未認定其竊取被害人乙○○之重型機車,與被告上開所陳相符】云云,並未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核非上訴之具體事由,揆諸首開說明,其上訴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且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第三百七十二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除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得上訴外,餘不得上訴。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羅 得 村

法 官 張 靜 琪

法 官 劉 榮 服

書記官 江 玉 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1031號於民國 98 年 05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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