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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1608號

強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22 日

法官李文雄陳如玲邱顯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上訴字第160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現另案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強盜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8年10月1日所為第二審判決(98年度上訴字第1608號),提起上訴,本院就恐嚇取財罪部分,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查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或刑法第320條、第321條之竊盜罪,第335條、第336條第2項之侵佔罪,第339條、第341條之詐欺罪,第342條之背信罪,第346條之恐嚇罪,第349條第2項之贓物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定有明文。本件甲○○被告所犯恐嚇取財部分為刑法第346條第1項之罪,係上揭所列各罪之一,茲對本院就本件恐嚇取財罪部分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同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文 雄

法 官  陳 如 玲

法 官  邱 顯 祥

書記官 許 美 惠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1608號於民國 98 年 10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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