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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2227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05 日

法官李文雄邱顯祥林靜芬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上訴字第222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吳莉鴦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乙○○
公設辯護人
丙○○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乙○○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六日起,各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8年10月16日執行羈押,嗣經第1次延長羈押,至中華民國99年3月15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99年3月16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文 雄

法 官 邱 顯 祥

法 官 林 靜 芬

書記官 高 勳 楠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2227號於民國 99 年 03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