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2463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8年度上訴字第246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上列上訴人因搶奪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167號中華民國98年7月2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緝字第128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7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下稱為被告)提起本案上訴,其上訴狀並未記載不服原審判決之理由,有被告提起之上訴狀在卷可稽。經原審法院於先98年8月13日通知被告應於文到後二十日內補正上訴理由,再於98年10月9日通知被告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上訴理由,且均係對被告之住所「臺中縣外埔鄉○○路幸福二巷37號」(上訴狀同此記載)為送達,已分別於98年8月21日、10月16日為寄存送達,並經十日發生送達之效力,有上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8月13日中院彥刑仁98訴2167字第81727號通知函、98年度訴字第2167號裁定各一紙,及送達證書二紙附卷可據。茲被告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狀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其上訴顯非適法,爰依法駁回本件上訴,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