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518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8年度上訴字第51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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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501號中華民國97年12月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2401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7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同法第372條規定:「第367條之判決及對於原審諭知管轄錯誤、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上訴時,第二審法院認其為無理由而駁回上訴,或認為有理由而發回該案件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二、經查,本件原審法院之判決係於民國(下同)97年12月15日送達上訴人即被告甲○○(下稱被告甲○○),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原審卷第107頁),被告甲○○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仍未提出上訴理由,經本院於98年2月26日裁定命被告甲○○應於該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被告甲○○於98年3月4日收受該裁定,亦有送達證書在卷為憑(見本院卷第72、73頁),詎被告甲○○迄今並未補提上訴書狀敘明具體理由,依首開法條規定,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不經言詞辯論,駁回上訴。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