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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聲再字第202號

聲請再審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20 日

法官李璋鵬胡忠文陳欣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再字第202號

再審聲請人

即抗告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再審案件,對於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498號中華民國98年8月6日確定裁定及本院97年度金上訴字第1874號中華民國98年6月12日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按當事人得聲請再審者,以確定判決為限,裁定不得作為聲請再審之對象,此觀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421條、第422條之規定自明,並有最高法院72年度台抗字第381號裁判可參,本件再審聲請人甲○○係對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498號確定裁定及本院97年度金上訴字第1874號裁定聲請再審,揆諸首揭規定,其聲請顯非法之所許,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璋 鵬

                法 官 胡 忠 文

                法 官 陳 欣 安

書記官 吳 姁 穗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聲再字第202號於民國 98 年 10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再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