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聲再字第202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再字第202號
再審聲請人
- 即抗告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再審案件,對於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498號中華民國98年8月6日確定裁定及本院97年度金上訴字第1874號中華民國98年6月12日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按當事人得聲請再審者,以確定判決為限,裁定不得作為聲請再審之對象,此觀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421條、第422條之規定自明,並有最高法院72年度台抗字第381號裁判可參,本件再審聲請人甲○○係對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498號確定裁定及本院97年度金上訴字第1874號裁定聲請再審,揆諸首揭規定,其聲請顯非法之所許,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