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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聲再字第219號

聲請再審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13 日

法官陳朱貴郭同奇許冰芬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再字第219號

再審聲請人

即告
訴 人 乙○○

上列聲請人因受判決人嘉多喜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代表人甲○○)等人違反銀行法等案件,對於本院97年度金上訴字第1874號中華民國98年5月6日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聲請再審,得由管轄法院之檢察官及自訴人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33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件再審聲請人乙○○僅係告訴人,並非檢察官或自訴人,核非法定再審聲請權人,則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顯屬違背規定,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朱 貴

法 官 郭 同 奇

法 官 許 冰 芬

書記官 蔡 嘉 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聲再字第219號於民國 98 年 11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再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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