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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聲字第1970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24 日

法官林榮龍李秋娟江錫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970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98年度執聲字第16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

理由

受刑人甲○○因強盜等罪,經本院及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 罪  名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強 盜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1年1月 │ 有期徒刑7年3月 │ │├───────────┼──────────┼──────────┼──────────┤│ 犯 罪 日 期 │ 97.03.24 │ 97.03.24 │ │├───────────┼──────────┼──────────┼──────────┤│ 偵查(自訴)機 關 │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 ││ 年 度 案 號 │97年度毒偵字第1835號│ 97年度偵字第7546號 │ │├───┬───────┼──────────┼──────────┼──────────┤│ │ 法 院 │ 臺中地院 │ 中高分院 │ ││ ├───────┼──────────┼──────────┼──────────┤│最 後│ 案 號 │97年度訴字第2874號 │97年度上訴字第2068號│ ││事實審├───────┼──────────┼──────────┼──────────┤│ │ 判 決 日 期 │ 97.09.04 │ 98.04.21 │ │├───┼───────┼──────────┼──────────┼──────────┤│ │ 法 院 │ 臺中地院 │ 最高法院 │ ││確 定├───────┼──────────┼──────────┼──────────┤│判 決│ 案 號 │97年度訴字第2874號 │98年度台上字第4080號│ ││ ├───────┼──────────┼──────────┼──────────┤│ │ 判決確定日期 │ 97.09.29 │ 98.07.17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 否 │ │├───────────┼──────────┼──────────┼──────────┤│ 是否為併罰之數罪 │ 是 │ 是 │ │├───────────┼──────────┼──────────┼──────────┤│備 註│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 ││ │97年度執字第15301號 │98年度執字第10140號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榮 龍

法 官 李 秋 娟

法 官 江 錫 麟

書記官 鄧 智 惠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聲字第1970號於民國 98 年 09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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