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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聲字第210號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21 日

法官康應龍許旭勝賴妙雲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10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在臺灣自強外役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1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強盜等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8年1月15日以法矯字第0980000785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0年2月18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康 應 龍

法 官 許 旭 勝

法 官 賴 妙 雲

書記官 蘇昭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聲字第210號於民國 98 年 01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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