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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聲字第60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林照明蔡名曜郭瑞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60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98年度執聲字第1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97.03.06為警採尿回溯前│97.03.06為警採尿回溯前││ │26 小時內之某時 │96 小時內之某時 │├────────┼───────────┼───────────┤│偵查(自訴)機關│板橋地檢97年度毒偵字第│板橋地檢97年度毒偵字第││年  度  案 號│2683號 │2683號 │├─┬──────┼───────────┼───────────┤│ │法 院│ 板橋地院 │ 板橋地院 ││最├──────┼───────────┼───────────┤│後│ │ │ ││事│案 號│ 97年度訴字第1667號 │ 97年度訴字第1667號 ││實│ │ │ ││審├──────┼───────────┼───────────┤│ │判 決 日 期│ 97.05.30 │ 97.05.30 │├─┼──────┼───────────┼───────────┤│ │法 院│ 板橋地院 │ 板橋地院 ││確├──────┼───────────┼───────────┤│定│ │ │ ││判│案 號│ 97年度訴字第1667號 │ 97年度訴字第1667號 ││決│ │ │ ││ ├──────┼───────────┼───────────┤│ │判決確定日期│ 97.08.19 │ 97.08.19 │├─┴──────┼───────────┼───────────┤│備 註│編號1、2曾定執行刑7月 │編號1、2曾定執行刑7月 │└────────┴───────────┴───────────┘┌────────┬───────────┬───────────┐│編 號│ 3 │ 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 97.04.01 │ 97.04.07 │├────────┼───────────┼───────────┤│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97年度毒偵字第│彰化地檢97年度毒偵字第││年  度  案 號│2039號 │2039號 │├─┬──────┼───────────┼───────────┤│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 臺中高分院 ││最├──────┼───────────┼───────────┤│後│ │ │ ││事│案 號│ 97年度上訴字第2234號│ 97年度上訴字第2234號 ││實│ │ │ ││審├──────┼───────────┼───────────┤│ │判 決 日 期│ 97.09.30 │ 97.09.30 │├─┼──────┼───────────┼───────────┤│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 臺中高分院 ││確├──────┼───────────┼───────────┤│定│ │ │ ││判│案 號│ 97年度上訴字第2234號│ 97年度上訴字第2234號││決│ │ │ ││ ├──────┼───────────┼───────────┤│ │判決確定日期│ 97.10.29 │ 97.10.29 │├─┴──────┼───────────┼───────────┤│備 註│編號3、4曾定執行刑11月│編號3、4曾定執行刑11月│└────────┴───────────┴───────────┘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照 明

法 官 蔡 名 曜

法 官 郭 瑞 祥

書記官 李 妍 嬅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聲字第60號於民國 98 年 01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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