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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聲字第807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27 日

法官林照明林欽章蔡名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807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臺中女子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98年度執聲字第6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參拾年。

理由

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共24罪,每罪均處有期徒│共兩罪,每罪均處有期徒││ │刑8年6月 │刑15年 │├────────┼───────────┼───────────┤│犯 罪 日 期│96.01.29至96.3.7 │96.01.20 ││ │ │96.2.27 │├────────┼───────────┼───────────┤│偵查(自訴)機關│ 彰化地檢 │ 彰化地檢 ││年  度  案 號│96年度偵字第3249號 │96年度偵字第3249號 │├─┬──────┼───────────┼───────────┤│最│法 院│ 彰化地院 │ 中高分院 ││後├──────┼───────────┼───────────┤│事│案 號│96年度訴字第940號 │97年度上重訴字第46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 97.08.22 │ 97.11.13 │├─┼──────┼───────────┼───────────┤│ │法 院│ 彰化地院 │ 最高法院 ││確├──────┼───────────┼───────────┤│定│案 號│96年度訴字第940號 │98年度台上字第445號 ││判├──────┼───────────┼───────────┤│決│判決確定日期│ 97.10.07 │ 98.02.05 │├─┴──────┼───────────┼───────────┤│ │ 彰化地檢 │ 彰化地檢 ││備 註│98年度執他字第49號 │98年度執字第1422號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照 明

               法 官 林 欽 章

                法 官 蔡 名 曜

書記官 劉 恒 宏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聲字第807號於民國 98 年 04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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