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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附民上字第196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22 日

法官陳朱貴陳慧珊郭同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8年度附民上字第196號

上訴人
乙○○
上訴人
丁○○
上訴人
甲○○(原名簡君佑)
被上訴人
丙○○

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誣告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上訴事件,不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第一審判決(97年度附民字第7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

一、上訴人求為判決:原判決廢棄,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並引用於第一審主張之聲明、事實理由陳述及證據。

二、被上訴人未為聲明,亦未作任何陳述。

理由

本件原審判決以上訴人等告訴被上訴人誣告案件,業已諭知被告無罪在案(民國97年度訴字第682號),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茲據檢察官提起上訴,本院仍維持第一審無罪之判決,而駁回檢察官之上訴(民國98年度上訴字第1867號),則附帶民訴部分之上訴,自亦無理由,應予駁回上訴,合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368,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朱 貴

法 官 陳 慧 珊

法 官 郭 同 奇

書記官 康 孝 慈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附民上字第196號於民國 98 年 12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賠償損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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