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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138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06 日

法官陳朱貴何志通郭同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上訴字第13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8年1月21日所為第二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3982號,第一審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177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或刑法第320條、第321條之竊盜罪、第335條、第336條第2項之侵占罪、第339條、第341條之詐欺、第342條之背信罪、第346條之恐嚇罪、第349條第2項之贓物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甲○○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為刑法第61條第1款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茲對本院就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同法384條前段,就被告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裁定如主文。

二、至於被告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由本院另行送上訴,附此敘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6   日

刑事刑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朱 貴

法 官 何 志 通

法 官 郭 同 奇

書記官 康 孝 慈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138號於民國 98 年 02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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