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03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1551號

強盜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趙春碧楊真明賴恭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8年度上訴字第155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即被告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賴泰鈞
現於台灣台中監獄執行中

上列上訴人因強盜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63號中華民國98年6月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2024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依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361條、第362條、第367條規定,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其所提出之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倘已提出上訴理由,但所提非屬具體理由者,則由第二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而所謂具體理由,必係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始克當之(例如:依憑證據法則具體指出所採證據何以不具證據能力,或依憑卷證資料,明確指出所為證據證明力之判斷如何違背經驗、論理法則);倘僅泛言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違背法令、量刑失之過重或輕縱,而未依上揭意旨指出具體事由,或形式上雖已指出具體事由,然該事由縱使屬實,亦不足以認為原判決有何不當或違法者(例如:對不具有調查必要性之證據,法院未依聲請調查亦未說明理由,或援用證據不當,但除去該證據仍應為同一事實之認定),皆難謂係具體理由,俾與第二審上訴制度旨在請求第二審法院撤銷、變更第一審不當或違法之判決,以實現個案救濟之立法目的相契合,並節制濫行上訴(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892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二、上訴人即被告甲○○(下稱被告)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理由狀略謂:被告本件犯罪之判決其他同案被告之判決不相同,且其他同案被告均係數罪合併判決,被告與其他同案被告有所差異,為此懇求鈞院明察云云。

三、查,被告於原審已坦承不諱,其上訴對原審判決採用證據、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等節均不爭執。而被告固確有與其他共犯陳裕宏、陳信宏、楊順安及少年林○祥等人共犯數起強盜案件,經原審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2106、2552號判決,其餘共同被告陳裕宏、陳信宏、楊順安均未上訴而一審判決確定在案(判決書附97年度偵第20249號偵查卷第2-17頁),惟本件被告之強盜犯行,因非屬該案原起訴範圍,而無裁判上或實質上一罪關係,經原審法院於該案判決內(參前揭偵查卷第14頁之判決理由),及本院另案於被告就該案上訴後之本院97年度上訴字第2295號判決內(參該判決書第14頁所載,判決書附於本院卷)說明應予退併之理由。是本件被告經檢察官另行單獨起訴,經原審審理,並審酌被告之參與情節而為判決,核無違誤及差別對待。

四、綜上所述,被告之上訴理由,不能認係依據卷內訴訟資料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僅徒憑己意上訴,難謂上訴適法,其上訴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爰不經辯論,駁回其上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趙 春 碧

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賴 恭 利

書記官 林 桂 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1551號於民國 98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