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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2027號

偽造文書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19 日

法官王增瑜吳進發梁堯銘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上訴字第202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國民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8年12月24日所為第二審判決(九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二0二七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連續詐欺得利罪部分上訴駁回。

理由

查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或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侵佔罪,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罪,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之贓物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甲○○連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二項詐欺得利罪部分,係上揭所列各罪之一,茲被告甲○○對本院九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二0二七號案件犯連續詐欺得利罪部分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同法第三百八十四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增 瑜

               法 官 吳 進 發

                法 官 梁 堯 銘

書記官 陳 玫 伶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2027號於民國 99 年 01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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