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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2275號

違反商業會計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27 日

法官羅得村簡源希劉榮服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8年度上訴字第227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現另案於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緝字第321號中華民國98年8月1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5471號、97年度偵字第1527號、2936號、3913號、6483號、994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甲○○於民國(下同)98年8月24日收受一審判決正本,於98年9月3日具狀提起上訴,惟其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經原審通知被告於函到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被告於98年9月24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被告迄今均未補提上訴理由書等情,亦有卷證資料可稽。揆之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67前段、第372條規定,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羅 得 村

法 官 簡 源 希

法 官 劉 榮 服

書記官 江 玉 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2275號於民國 98 年 10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商業會計法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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