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2298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上訴字第229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9年2月10日所為第二審判決(98年度上訴字第2298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法第320條之竊盜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2款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甲○○所犯為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為上開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其另被訴偽造文書罪嫌部分,經不另無罪諭知),茲其對本院就本件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於法自有不合,應駁回其上訴。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