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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2298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10 日

法官趙春碧林宜民賴恭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上訴字第229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上列聲請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9年2月10日所為第二審判決(98年度上訴字第2298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法第320條之竊盜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2款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甲○○所犯為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為上開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其另被訴偽造文書罪嫌部分,經不另無罪諭知),茲其對本院就本件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於法自有不合,應駁回其上訴。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趙 春 碧

法 官 林 宜 民

法 官 賴 恭 利

書記官 林 育 萱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2298號於民國 99 年 03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