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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396號

妨害自由等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04 日

法官陳紀綱姚勳昌張智雄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上訴字第39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8年7月8日所為第二審判決(98年度上訴字第396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傷害部分上訴駁回。

理由

查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或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侵佔罪,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罪,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之贓物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即上訴人甲○○所犯傷害罪部分為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罪,係上揭所列各罪之一,茲對本件所為之此部分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同法第三百八十四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紀 綱

法 官 姚 勳 昌

法 官 張 智 雄

書記官 黃 薰 慧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396號於民國 98 年 08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自由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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