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571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8年度上訴字第57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933號中華民國98年1月2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541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
一、按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審判決於九十八年二月五日送達上訴人,上訴人於同年二月十三日提出上訴狀未載理由,嗣於同月二十四日補提理由狀僅載敘:施用毒品屬自戕行為,未有為害他人,並進行美沙冬替代療法戒除之,絕不再犯,又向警方提供藥頭連絡方式,協助辦案,再上訴人一家老小,端賴上訴人從事漁業養殖維生,請從輕量刑,並准易科罰金,以全家庭等語,並未具體指摘原審判決有何不當或違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第三百七十二條規定,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