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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615號

搶奪等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14 日

法官江德千許旭聖康應龍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上訴字第61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現於臺灣臺中看守所羈押中

上列上訴人因搶奪等案件,對於本院九十八年度上訴字第六一五號中華民國98年3月13日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竊盜部分之上訴駁回。

理由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對本院就其所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竊盜罪部分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同法第三百八十四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4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江 德 千

法 官 許 旭 聖

法 官 康 應 龍

書記官 陳 振 海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615號於民國 98 年 04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搶奪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