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615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上訴字第61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現於臺灣臺中看守所羈押中
上列上訴人因搶奪等案件,對於本院九十八年度上訴字第六一五號中華民國98年3月13日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竊盜部分之上訴駁回。
理由
按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對本院就其所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竊盜罪部分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同法第三百八十四條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