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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聲字第2160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20 日

法官江德千許旭聖莊深淵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160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98年度執聲字第18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由

上列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等事實,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10月 │ 有期徒刑8月 │ │├──────┼────────┼────────┼────────┤│犯 罪 日 期 │97.10.23中午12時│97.10.26,17時10│ ││ 年 月 日 │許 │分許為警採尿時起│ ││ │ │往前回溯96小時 │ │├──────┼────────┼────────┼────────┤│偵查 (自訴) │臺中地檢98年度毒│臺中地檢98年度毒│ ││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577號 │偵字第22號 │ │├─┬────┼────────┼────────┼────────┤│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高分院 │ ││最├────┼────────┼────────┼────────┤│後│案 號│98年度訴字第898 │98年度上訴字第 │ ││事│ │號 │1029號 │ ││實├────┼────────┼────────┼────────┤│審│判決日期│ 98.4.9 │ 98.6.30 │ │├─┼────┼────────┼────────┼────────┤│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高分院 │ ││ ├────┼────────┼────────┼────────┤│確│案 號│98年度訴字第898 │98年度上訴字第 │ ││定│ │號 │1029號 │ ││判├────┼────────┼────────┼────────┤│決│判決確定│ 98.6.25 │ 98.7.13 │ ││ │日 期│ │ │ │├─┴────┼────────┼────────┼────────┤│ │臺中地檢98年執緝│臺中地檢98年執緝│ ││ 備 註 │字第1832號 │字第1833號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江 德 千

法 官 許 旭 聖

法 官 莊 深 淵

書記官 陳 振 海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聲字第2160號於民國 98 年 10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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