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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聲字第2266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10 日

法官李文雄林靜芬陳如玲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266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8年度執聲字第19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玖年陸月。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甲○○因犯詐欺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本院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受刑人行為後,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之刑法,業於95年7月1日施行,其中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 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 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經比較結果,修正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 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㈠ │├────────┬────────────┬────────────┤│編 號│ 1 │ 2 │├────────┼────────────┼────────────┤│罪 名│偽造有價證券 │偽造文書 │├────────┼────────────┼────────────┤│宣 告 刑│有期徒刑5年 │有期徒刑2年2月 │├────────┼────────────┼────────────┤│犯 罪 日 期│87年10月間起至87年12月左│87年10月間起至87年12月左││ │右 │右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88│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88││年度及案號 │年度偵字第1220號 │年度偵字第1220號 │├───┬────┼────────────┼────────────┤│最 後│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事實審├────┼────────────┼────────────┤│ │案 號│95年度重上更㈣字第116號 │95年度重上更㈣字第116號 ││ ├────┼────────────┼────────────┤│ │判決日期│95年7月16日 │95年7月16日 │├───┼────┼────────────┼────────────┤│確 定│法 院│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判 決├────┼────────────┼────────────┤│ │案 號│95年度台上字第5606號 │95年度台上字第5606號 ││ ├────┼────────────┼────────────┤│ │確定日期│95年10月13日 │95年10月13日 │├───┴────┼────────────┼────────────┤│附 註│ │ ││ │ │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㈡ │├────────┬────────────┬────────────┤│編 號│ 3 │ 4 │├────────┼────────────┼────────────┤│罪 名│詐欺 │偽造印文 │├────────┼────────────┼────────────┤│宣 告 刑│有期徒刑6年 │有期徒刑8月,減為有期徒 ││ │ │刑4月 │├────────┼────────────┼────────────┤│犯 罪 日 期│93年8月間起至94年10月19 │92年11月間起至92年12月5 ││ │日為警緝獲 │日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及案號 │年度偵字第19573號 │年度偵字第19573號 │├───┬────┼────────────┼────────────┤│最 後│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事實審├────┼────────────┼────────────┤│ │案 號│96年度上更㈠字第137號 │96年度上更㈠字第137號 ││ ├────┼────────────┼────────────┤│ │判決日期│96年7月19日 │96年7月19日 │├───┼────┼────────────┼────────────┤│確 定│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判 決├────┼────────────┼────────────┤│ │案 號│96年度上更㈠字第137號 │96年度上更㈠字第137號 ││ ├────┼────────────┼────────────┤│ │確定日期│96年8月13日 │96年8月13日 │├───┴────┼────────────┼────────────┤│附 註│ │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㈢ │├────────┬────────────┬────────────┤│編 號│ 5 │ 6 │├────────┼────────────┼────────────┤│罪 名│偽造文書 │行使偽造私文書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減為有期徒 │有期徒刑3年4月 ││ │刑2月 │ │├────────┼────────────┼────────────┤│犯 罪 日 期│93年5月3日至93年9月21日 │90年1月間起至90年6月2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度及案號 │年度偵字第28503號 │年度偵字第22773號 │├───┬────┼────────────┼────────────┤│最 後│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事實審├────┼────────────┼────────────┤│ │案 號│97年度中簡字第102號 │97年度上更㈠字第71號 ││ ├────┼────────────┼────────────┤│ │判決日期│97年1月7日 │97年12月18日 │├───┼────┼────────────┼────────────┤│確 定│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最高法院 ││判 決├────┼────────────┼────────────┤│ │案 號│97年度中簡字第102號 │98年度台上字第1883號 ││ ├────┼────────────┼────────────┤│ │確定日期│97年2月4日 │98年4月9日 │├───┴────┼────────────┼────────────┤│附 註│ │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㈣ │├────────┬────────────┬────────────┤│編 號│ 7 │ │├────────┼────────────┼────────────┤│罪 名│偽造信用卡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年10月 │ │├────────┼────────────┼────────────┤│犯 罪 日 期│91年6月22日起至92年10月 │ ││ │24日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1│ ││年度及案號 │年度偵字第22773號 │ │├───┬────┼────────────┼────────────┤│最 後│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事實審├────┼────────────┼────────────┤│ │案 號│97年度上更㈠字第71號 │ ││ ├────┼────────────┼────────────┤│ │判決日期│97年12月18日 │ │├───┼────┼────────────┼────────────┤│確 定│法 院│最高法院 │ ││判 決├────┼────────────┼────────────┤│ │案 號│98年度台上字第1883號 │ ││ ├────┼────────────┼────────────┤│ │確定日期│98年4月9日 │ │├───┴────┼────────────┼────────────┤│附 註│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文 雄

               法 官 林 靜 芬

                法 官 陳 如 玲

書記官 陳 如 慧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聲字第2266號於民國 98 年 11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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