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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聲字第2519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李璋鵬胡森田胡忠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519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國民

          (現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8年度執聲字第21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經判決確定在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已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573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五月確定;如附表編號6、7所示之罪,已經本院98年度上更(一)字第182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十七年確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第53條、95年7月1日修正公布施行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本件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1條業於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甲○○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本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聲請人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減刑後之有期徒刑,與不得減刑之附表編號3至7所示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月減為 │有期徒刑3月減為 │有期徒刑15年2月 ││ │有期徒刑4月15日 │有期徒刑1月15日 │(未執行) ││ │(已執畢) │(已執畢) │ │├──────┼────────┼────────┼────────┤│犯 罪 日 期 │95.9.16 │95.9.16 │95.8.16 │├──────┼────────┼────────┼────────┤│偵查 (自訴) │臺中地檢95年度毒│臺中地檢95年度毒│苗栗地檢95年度偵││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2412號 │偵字第2412號 │字第4836號 │├─┬────┼────────┼────────┼────────┤│最│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後│ │ │ │分院 ││事├────┼────────┼────────┼────────┤│實│案 號│95年度訴字第2106│95年度訴字第2106│97年度上訴字第 ││審│ │號 │號 │2808號 ││ ├────┼────────┼────────┼────────┤│ │判決日期│95.11.14 │95.11.14 │98.4.30 │├─┼────┼────────┼────────┼────────┤│確│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高法院 ││定├────┼────────┼────────┼────────┤│判│案 號│95年度訴字第2106│95年度訴字第2106│98年度台上字第 ││決│ │號 │號 │3991號 ││ ├────┼────────┼────────┼────────┤│ │判決確定│96.1.2 │96.1.2 │98.7.16 ││ │日 期│ │ │ │├─┴────┼────────┼────────┼────────┤│ 備 註 │臺中地檢96年度執│臺中地檢96年度執│臺中地檢98年度執││ │字第1147號(編號 │字第1147號(編號 │字第10106號 ││ │1-2減定為有期徒 │1-2減定為有期徒 │ ││ │刑5月) │刑5月) │ │└──────┴────────┴────────┴────────┘┌──────┬──────────┬──────────┬────────────┐│編 號│ 4 │ 5 │ 6 │├──────┼──────────┼──────────┼────────────┤│罪 名│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5年2月(未執│有期徒刑7年2月(未執 │有期徒刑15年(未執行) ││ │行) │行) │ │├──────┼──────────┼──────────┼────────────┤│犯 罪 日 期 │95.8.18 │95.8.16 │95.6.21、95.6.23 ││ 年 月 日 │ │ │ │├──────┼──────────┼──────────┼────────────┤│偵查 (自訴) │苗栗地檢95年度偵字第│苗栗地檢95年度偵字第│苗栗地檢95年度偵字第4836││機關年度案號│4836號 │4836號 │號 │├─┬────┼──────────┼──────────┼────────────┤│最│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後├────┼──────────┼──────────┼────────────┤│事│案 號│97年度上訴字第2808號│97年度上訴字第2808號│97年度上更(一)字第182號 ││實├────┼──────────┼──────────┼────────────┤│審│判決日期│98.4.30 │98.4.30 │98.10.22 │├─┼────┼──────────┼──────────┼────────────┤│ │法 院│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確├────┼──────────┼──────────┼────────────┤│定│案 號│98年度台上字第3991號│98年度台上字第3991號│97年度上更(一)字第182號 ││判├────┼──────────┼──────────┼────────────┤│決│判決確定│98.7.16 │98.7.16 │98.11.9 ││ │日 期│ │ │ │├─┴────┼──────────┼──────────┼────────────┤│ 備 註 │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第 ││ │10106號 │10106號 │15186號(編號6-7定為有期 ││ │ │ │徒刑17年) ││ │ │ │ │└──────┴──────────┴──────────┴────────────┘┌──────┬────────┐│編 號│ 7 │├──────┼────────┤│罪 名│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年8月( ││ │未執行) │├──────┼────────┤│犯 罪 日 期 │95.6.21 ││ 年 月 日 │ │├──────┼────────┤│偵查 (自訴) │苗栗地檢95年度偵││機關年度案號│字第4836號 │├─┬────┼────────┤│最│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後│ │分院 ││事├────┼────────┤│實│案 號│97年度上更(一)字││審│ │第182號 ││ ├────┼────────┤│ │判決日期│98.10.22 │├─┼────┼────────┤│確│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定│ │分院 ││判├────┼────────┤│決│案 號│97年度上更(一)字││ │ │第182號 ││ ├────┼────────┤│ │判決確定│98.11.9 ││ │日 期│ │├─┴────┼────────┤│ 備 註 │臺中地檢98年度執││ │字第15186號(編號││ │6-7定為有期徒刑 ││ │17年)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璋 鵬

               法 官 胡 森 田

                法 官 胡 忠 文

書記官 廖 家 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聲字第2519號於民國 98 年 12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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