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聲字第528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528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臺中女子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98年度執聲字第4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如附表所示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被告於裁判確定前犯如附表所示三罪,均係於民國95年7月1日之前犯之,而刑法第51條第5款業於94年1月7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本院審核各有關判決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第53條、(修正前)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原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 │原宣告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2年 ││宣 告 刑│已減為有期徒刑3月15 │已減為有期徒刑8月 │ ││ │日 │ │ │├────────┼──────────┼──────────┼──────────┤│犯 罪 日 期│94年7月中旬某日起至 │94年8月上旬某日起至 │94年12月底某日起至 ││ │95.05.06 │95.05.07 │95.03.28前某日止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年 度 案 號│ 95年度毒偵字第1424 │ 94年度毒偵字第6036 │95年度偵字第5800號 ││ │ 號 │ 號 │ │├─┬──────┼──────────┼──────────┼──────────┤│最│法 院│ 臺中地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後├──────┼──────────┼──────────┼──────────┤│事│案 號│95年度易字第1250號 │95年度上訴字第936號 │96年度上訴字第2745號││實├──────┼──────────┼──────────┼──────────┤│審│判 決 日 期│ 95.06.19 │ 95.09.29 │ 97.11.25 │├─┼──────┼──────────┼──────────┼──────────┤│確│法 院│ 臺中地院 │ 中高分院 │ 最高法院 ││定├──────┼──────────┼──────────┼──────────┤│判│案 號│95年度易字第1250號 │95年度上訴字第936號 │98年度台上字第672號 ││決├──────┼──────────┼──────────┼──────────┤│ │判決確定日期│ 95.07.20 │ 95.11.06 │ 98.02.12 │├─┴──────┼──────────┼──────────┼──────────┤│備 註 │臺中地檢95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95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第││ │7574號 │11323號 │3060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