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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聲字第592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李文雄邱顯祥林靜芬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592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台灣雲林第二監獄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98年度執聲字第3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數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

其應執行之刑。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 │ 1 │ 2 │ 3 │├──────┼────────┼─────────┼─────────┤│罪 名 │ 竊盜 │ 竊盜 │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 有期徒刑4月 │ 有期徒刑5月 │├──────┼────────┼─────────┼─────────┤│犯罪日期 │ 97.3.9 │ 97.5.2 │ 97.5.2 │├──────┼────────┼─────────┼─────────┤│偵查(自訴)│彰化地檢97年度偵│彰化地檢97年度偵字│彰化地檢97年度偵字││機關年度案號│字第2347號 │第4436、4892號 │第4436、4892號 │├─┬────┼────────┼─────────┼─────────┤│最│法院 │ 彰化地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後├────┼────────┼─────────┼─────────┤│事│案號 │97年度斗簡字第 │ 97年度上易字1979│ 97年度上易字1979 ││ │ │231號 │ 號 │ 號 ││實├────┼────────┼─────────┼─────────┤│審│判決日期│ 97.4.30 │ 97.11.13 │ 97.11.13 │├─┼────┼────────┼─────────┼─────────┤│確│法院 │ 彰化地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定│案號 │97年度斗簡字第 │97年度上易字1979 │97年度上易字1979 ││ │ │231號 │號 │號 ││判├────┼────────┼─────────┼─────────┤│決│判決確定│ 97.5.26 │ 97.11.13 │ 97.11.13 ││ │日期 │ │ │ │├─┴────┼────────┼─────────┼─────────┤│ 備註 │彰化地檢97年度執│彰化地檢97年度執字│彰化地檢97年度執字││ │字第4163號(已執│第8808號(98年度執│第8808號(98年度執││ │畢) │緝字第133號) │緝字第133號)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 │ 4 │ 5 │ 6 │├──────┼────────┼─────────┼─────────┤│罪 名 │ 竊盜 │施用第一級毒品 │ 竊盜 │├──────┼────────┼─────────┼─────────┤│宣告刑 │ 有期徒刑8月 │ 有期徒刑8月 │ 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 97.5.4 │ 97.3.6 │ 97.3.25 │├──────┼────────┼─────────┼─────────┤│偵查(自訴)│彰化地檢97年度偵│彰化地檢97年度毒偵│彰化地檢97年度偵字││機關年度案號│字第4436、4892號│字第1677號 │第2995號 │├─┬────┼────────┼─────────┼─────────┤│最│法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後├────┼────────┼─────────┼─────────┤│事│案號 │97年度上易字1979│97年度上訴字第2596│97年度上易字第2149││ │ │號 │號 │號 ││實├────┼────────┼─────────┼─────────┤│審│判決日期│ 97.11.13 │ 97.11.20 │ 97.12.17 │├─┼────┼────────┼─────────┼─────────┤│確│法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定│案號 │97年度上易字1979│97年度上訴字第2596│97年度上易字第2149││ │ │號 │號 │號 ││判├────┼────────┼─────────┼─────────┤│決│判決確定│ 97.11.13 │ 97.12.15 │ 97.12.17 ││ │日期 │ │ │ │├─┴────┼────────┼─────────┼─────────┤│ 備註 │彰化地檢97年度執│彰化地檢98年度執字│彰化地檢98年度執字││ │字第8808號(98年│第389號(98年度執 │第686號 ││ │度執緝字第133號 │緝字第134號)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文 雄

法 官 邱 顯 祥

法 官 林 靜 芬

書記官 高 勳 楠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聲字第592號於民國 98 年 0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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