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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聲字第782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24 日

法官江德千賴妙雲許旭聖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782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在臺灣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九十八年度執聲字第六三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甲○○因竊盜、偽造文書等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 竊 盜 (判10次 ) │ 偽造文書 │  竊 盜 │├────────┼──────────┼──────────┼──────────┤│宣 告 刑│ 減為有期徒刑3月 │ 減為有期徒刑5月 │ 減為有期徒刑5月 ││ │ (判10次) │ │ │├────────┼──────────┼──────────┼──────────┤│犯 罪 日 期│95.12.1凌晨某時起至 │ 95.12月間某日 │ 95.12.7 ││ │96.1.3(最後)止 │ │ │├────────┼──────────┼──────────┼──────────┤│偵查(自訴)機關│ 彰化地檢 │ 彰化地檢 │ 彰化地檢 ││年  度  案 號│ 96年度偵字第945號 │96年度偵字第4676號 │ 96年度偵字第4794號 │├─┬──────┼──────────┼──────────┼──────────┤│最│法 院│ 中高分院 │ 彰化地院 │ 彰化地院 ││後├──────┼──────────┼──────────┼──────────┤│事│案 號│96年度上易字第1263號│ 96年度訴字第1559號 │ 96年度易字第1347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 96.10.30 │ 97.3.27 │ 97.4.3 │├─┼──────┼──────────┼──────────┼──────────┤│確│法 院│ 中高分院 │ 彰化地院 │ 彰化地院 ││定├──────┼──────────┼──────────┼──────────┤│判│案 號│96年度上易字第1263號│96年度訴字第1559號 │96年度易字第1347號 ││決├──────┼──────────┼──────────┼──────────┤│ │判決確定日期│ 96.10.30 │ 97.4.21 │ 97.5.5 │├─┴──────┼──────────┼──────────┼──────────┤│備 註│ 彰化地檢 │ 彰化地檢 │ 彰化地檢 ││ │97年度執字第245號( │97年度執字第3676號(│97年度執字第3675號( ││ │編號1-4已定應執行刑 │編號1-4已定應執行刑 │編號1-4已定應執行刑 ││ │為2年3月) │為2年3月) │為2年3月)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4 │ 5 │├────────┼──────────┼──────────┤│罪  名│ 竊 盜 │ 竊 盜 │├────────┼──────────┼──────────┤│宣 告 刑│ 減為有期徒刑6月 │ 有期徒刑9月 │├────────┼──────────┼──────────┤│犯 罪 日 期│ 95.12.17 │ 96.10.27 │├────────┼──────────┼──────────┤│偵查(自訴)機關│ 彰化地檢 │ 臺中地檢 ││年  度  案 號│ 96年度偵字第4794號 │96年度偵字第28537號 │├─┬──────┼──────────┼──────────┤│最│法 院│ 彰化地院 │ 中高分院 ││後├──────┼──────────┼──────────┤│事│案 號│ 96年度易字第1347號 │97年度上易字第2082號││實├──────┼──────────┼──────────┤│審│判 決 日 期│ 97.4.3 │ 98.1.7 │├─┼──────┼──────────┼──────────┤│確│法 院│ 彰化地院 │ 中高分院 ││定├──────┼──────────┼──────────┤│判│案 號│96年度易字第1347號 │97年度上易字第2082號││決├──────┼──────────┼──────────┤│ │判決確定日期│ 97.5.5 │ 98.1.7 │├─┴──────┼──────────┼──────────┤│備 註│ 彰化地檢 │ 臺中地檢 ││ │97年度執字第3675號(│ 98年度執字第2398號 ││ │編號1-4已定應執行刑 │ ││ │為2年3月)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江 德 千

               法 官 賴 妙 雲

                法 官 許 旭 聖

書記官 紀 美 鈺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聲字第782號於民國 98 年 04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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