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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聲字第787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20 日

法官羅得村張靜琪劉榮服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787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理由

被告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台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羅 得 村

法 官 張 靜 琪

法 官 劉 榮 服

書記官 江 玉 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無害防制條例   │
├──────┼───────────┼───────────┼───────────┤
│  宣告刑    │     有期徒刑10月     │    有期徒刑1年2月    │    有期徒刑1年4月    │
├──────┼───────────┼───────────┼───────────┤
│  犯罪日期  │       96.10.11       │       96.10.24       │       97.03.25       │
├──────┼───────────┼───────────┼───────────┤
│偵查(自訴)│臺灣板橋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機關及案號  ├───────────┼───────────┼───────────┤
│            │  96年毒偵字第8159號  │  96年毒偵字第5960號  │  97年毒偵字第2536號  │
├─┬────┼───────────┼───────────┼───────────┤
│最│法    院│     台灣高等法院     │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   │
│後├────┼───────────┼───────────┼───────────┤
│事│案    號│   97年度訴字第21號   │ 97年度上訴字第1719號 │  97年度訴字第2436號  │
│實├────┼───────────┼───────────┼───────────┤
│審│判決日期│       97.06.16       │       97.08.19       │       97.07.22       │
├─┼────┼───────────┼───────────┼───────────┤
│確│法    院│     台灣高等法院     │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
│定├────┼───────────┼───────────┼───────────┤
│判│案    號│ 97年度上訴字第3407號 │ 97年度上訴字第1719號 │ 97年度上訴字第2082號 │
│決├────┼───────────┼───────────┼───────────┤
│  │確定日期│       97.09.22       │       97.09.23       │       97.11.10       │
├─┴────┼───────────┼───────────┼───────────┤
│備註        │     1-3定應執行刑    │     1-3定應執行刑    │     1-3定應執行刑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聲字第787號於民國 98 年 04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