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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聲字第922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06 日

法官江德千賴妙雲許旭聖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922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號

          (現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九十八年度執聲字第七六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竊 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1月 │ 有期徒刑1年 │ 有期徒刑9月 ││ │ │ │ │├────────┼──────────┼──────────┼──────────┤│犯 罪 日 期│ 96年8月31日 │ 96年12月7日 │ 97年3月9日 │├────────┼──────────┼──────────┼──────────┤│偵查(自訴)機關│ 台中地檢 │ 台中地檢 │ 台中地檢 ││年  度  案 號│96年度毒偵字第6414號│97年度毒偵字第605號 │97年度偵字第12410號 ││ │ │ │ │├─┬──────┼──────────┼──────────┼──────────┤│最│法 院│ 台中地院 │ 台中地院 │ 中高分院 ││後├──────┼──────────┼──────────┼──────────┤│事│案 號│ 97年度易字第303號 │ 97年度易字第2065號 │97年度上易字第1741號││實├──────┼──────────┼──────────┼──────────┤│審│判 決 日 期│ 97.2.15 │ 97.7.31 │ 97.10.30 │├─┼──────┼──────────┼──────────┼──────────┤│確│法 院│ 台中地院 │ 台中地院 │ 中高分院 ││定├──────┼──────────┼──────────┼──────────┤│判│案 號│97年度易字第303號 │ 97年度易字第2065號 │97年度上易字第1741號││決├──────┼──────────┼──────────┼──────────┤│ │判決確定日期│ 97.3.19 │ 97.8.25 │ 97.10.30 │├─┴──────┼──────────┼──────────┼──────────┤│備 註│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 │97年度執字第8526號 │97年度執字第13210號 │97年度執字第17023號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6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江 德 千

               法 官 賴 妙 雲

                法 官 許 旭 聖

書記官 紀 美 鈺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聲字第922號於民國 98 年 05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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