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2 分鐘讀完全文 4,10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聲減字第198號

聲請減刑等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18 日

法官陳朱貴郭同奇陳慧珊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減字第198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

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聲請案號:98年

度聲減字第18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参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詐欺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詐欺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本件減刑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按「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依本條例規定減為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者,應於為減刑裁判時,併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9 條定有明文。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為最重本刑5 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之罪,經減為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屬6月以下有期徒刑,揆諸上揭規定,自應由本院於為減刑裁判時,併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又受刑人所犯數罪合於數罪併罰規定,本院應依法就其各罪減得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刑。

三、次按現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1條、第41條業於94年2月2日總統令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茲分述如下:

刑法第51條第5款已修正為:「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與舊法該條款規定:「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相較,自以舊法規定之定應執行刑之上限為20年對受刑人較為有利,此為影響受刑人刑罰之法律效果,經比較新舊法之規定,應適用受刑人行為時之舊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已修正為:「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修正前之該條項規定則為:「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銀元)1元以上3元以下折算1日(嗣提高為100倍),易科罰金。」。經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亦以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受刑人,爰依修正前之規定,諭知以銀元300元(即新臺幣900元)折算1日,為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條第3 項、第9 條、第10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第41條第1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朱 貴

法 官 郭 同 奇

法 官 陳 慧 珊

書記官 高 麗 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             1              │              2               │
├──────────┼──────────────┼───────────────┤
│罪           名    │詐欺                        │恐嚇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 月 (己執畢)       │有期徒刑7 月                  │
│(保安處分/褫奪公權) │                            │                              │
├──────────┼──────────────┼───────────────┤
│犯   罪    日    期 │88.05.15                    │ 92.03.12至92.03.13           │
│年      月       日 │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        │
│年   度 案 號     │89年度偵字第232 號          │93年度偵字第11134 號          │
├─┬────────┼──────────────┼───────────────┤
│最│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後├────────┼──────────────┼───────────────┤
│事│案        號    │92年度上易字第129 號        │94年度上訴字第1697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92.04.15                    │95.06.27                      │
├─┼────────┼──────────────┼───────────────┤
│確│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最高法院                      │
│定├────────┼──────────────┼───────────────┤
│判│案        號    │92年度上易字第129 號        │98年度台上字第5036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    │92.04.15                    │98.09.03                      │
├─┴────────┼──────────────┼───────────────┤
│  所  犯  法  條    │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47條  │刑法第302 條第1 項、第346條第 │
│                    │                            │1項                           │
├──────────┼──────────────┼───────────────┤
│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            │
├──────────┼──────────────┼───────────────┤
│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                            │                              │
│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有期徒刑1 月又15日          │有期徒刑3 月又15日            │
│                    │                            │                              │
├──────────┼──────────────┼───────────────┤
│ 備         註      │彰化地檢92年度執字第1515號  │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第12178 號  │
│                    │(已易科執畢)                │  (未執行)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聲減字第198號於民國 98 年 12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