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附民上字第196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8年度附民上字第196號
- 上訴人
- 乙○○
- 上訴人
- 丁○○
- 上訴人
- 甲○○(原名簡君佑)
- 被上訴人
- 丙○○
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誣告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上訴事件,不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第一審判決(97年度附民字第7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
一、上訴人求為判決:原判決廢棄,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並引用於第一審主張之聲明、事實理由陳述及證據。
二、被上訴人未為聲明,亦未作任何陳述。
理由
本件原審判決以上訴人等告訴被上訴人誣告案件,業已諭知被告無罪在案(民國97年度訴字第682號),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茲據檢察官提起上訴,本院仍維持第一審無罪之判決,而駁回檢察官之上訴(民國98年度上訴字第1867號),則附帶民訴部分之上訴,自亦無理由,應予駁回上訴,合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368,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