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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938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洪耀宗許文碩蔡王金全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9年度上訴字第93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乙○○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3542號中華民國99年3月1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1734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

二、上訴人即被告乙○○未於審理期日到場,而依其上訴狀及本院準備程序中略以:伊現正當努力打拼工作,並希望與告訴人和解,請求給予從輕量刑,以便工作償還欠告訴人之錢云云。惟查告訴代理人丙○○於審理中供稱:本件民事部分尚未和解,被告乙○○從來沒有找過我們,我們認為原審判決量刑過輕。這台車我們讓被告靠航我們公司,罰金、過路費被告都沒有繳納,都是由我們繳納,另外被告還在台南發生車禍,也是由我們公司處理等語,並庭呈罰單、繳款單等資料1份附卷可稽,足見被告上訴理由中表示要與告訴人和解乙節,並未為之,核其上訴請求輕判,即失所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其上訴。

三、本件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者,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七十一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洪 耀 宗

法 官 許 文 碩

法 官 蔡 王 金 全

書記官 金 珍 華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938號於民國 99 年 07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