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0 分鐘讀完全文 3,44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9年度聲字第1371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18 日

法官李文雄林靜芬陳如玲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371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9年度執聲字第11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柒年拾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數罪,經最高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㈠ │├────────┬────────────┬────────────┤│編 號│ 1 │ 2 │├────────┼────────────┼────────────┤│罪 名│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撤銷改判有期徒刑10月 │撤銷改判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97年4月15日 │97年4月15日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7│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及案號 │年度偵字第2387號 │年度偵字第2387號 │├───┬────┼────────────┼────────────┤│最 後│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事實審├────┼────────────┼────────────┤│ │案 號│97年度訴字第2340號 │97年度訴字第2340號 ││ ├────┼────────────┼────────────┤│ │判決日期│97年6月24日 │97年6月24日 │├───┼────┼────────────┼────────────┤│確 定│法 院│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判 決├────┼────────────┼────────────┤│ │案 號│99年度台非字第188號 │99年度台非字第188號 ││ ├────┼────────────┼────────────┤│ │確定日期│99年6月24日 │99年6月24日 │├───┴────┼────────────┼────────────┤│附 註│ │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㈡ │├────────┬────────────┬────────────┤│編 號│ 3 │ 4 │├────────┼────────────┼────────────┤│罪 名│販賣第一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5年6月 │有期徒刑16年 │├────────┼────────────┼────────────┤│犯 罪 日 期│97年4月14日 │97年4月15日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7│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及案號 │年度偵字第10811號 │年度偵字第10811號 │├───┬────┼────────────┼────────────┤│最 後│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事實審├────┼────────────┼────────────┤│ │案 號│98年度上訴字第818號 │98年度上訴字第818號 ││ ├────┼────────────┼────────────┤│ │判決日期│98年6月4日 │98年6月4日 │├───┼────┼────────────┼────────────┤│確 定│法 院│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判 決├────┼────────────┼────────────┤│ │案 號│98年度台上字第4627號 │98年度台上字第4627號 ││ ├────┼────────────┼────────────┤│ │確定日期│98年8月13日 │98年8月13日 │├───┴────┼────────────┼────────────┤│附 註│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文 雄

法 官 林 靜 芬

法 官 陳 如 玲

書記官 陳 信 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9年度聲字第1371號於民國 99 年 08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