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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9年度聲字第680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04 日

法官郭同奇洪曉能許冰芬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680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99年度執聲字第5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拾柒年貳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宣 告 刑│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98年1月下旬 │98年03月04日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年 度 案 號│98年度毒偵字第891號 │98年度毒偵字第891號 ││ │ │ │├─┬──────┼──────────┼──────────┤│最│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 號│98年度上訴字第1225號│98年度上訴字第1225號││實├──────┼──────────┼──────────┤│審│判 決 日 期│ 98年07月28日 │ 98年07月28日 │├─┼──────┼──────────┼──────────┤│確│法 院│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定├──────┼──────────┼──────────┤│判│案 號│98年度台上字第6611號│98年度台上字第6611號││決├──────┼──────────┼──────────┤│ │判決確定日期│ 98年11月12日 │ 98年11月12日 │├─┴──────┼──────────┼──────────┤│備 註│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 │98年度執字第14759號 │98年度執字第14759號 │└────────┴──────────┴──────────┘┌────────┬──────────┬──────────┐│編 號│ 3 │ 4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0月 │├────────┼──────────┼──────────┤│犯 罪 日 期│97年02月25日 │97年04月03日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年 度 案 號│98年度撤緩毒偵字第62│98年度撤緩毒偵字第62││ │號 │號 │├─┬──────┼──────────┼──────────┤│最│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後├──────┼──────────┼──────────┤│事│案 號│98年度訴字第2691號 │98年度訴字第2691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 98年09月14日 │ 98年09月14日 │├─┼──────┼──────────┼──────────┤│確│法 院│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定├──────┼──────────┼──────────┤│判│案 號│99年度台上字第87號 │99年度台上字第87號 ││決├──────┼──────────┼──────────┤│ │判決確定日期│ 99年01月07日 │ 99年01月07日 │├─┴──────┼──────────┼──────────┤│備 註│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 │99年度執字第1209號 │99年度執字第1209號 │└────────┴──────────┴──────────┘┌────────┬────────────┐│編 號│ 5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販賣第一級毒品)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5年1月 │├────────┼────────────┤│犯 罪 日 期│98年02月27日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 ││年 度 案 號│98年度偵字第6827號 ││ │ │├─┬──────┼────────────┤│最│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後├──────┼────────────┤│事│案 號│98年度上訴字第2245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 98年12月15日 │├─┼──────┼────────────┤│確│法 院│ 最高法院 ││定├──────┼────────────┤│判│案 號│99年度台上字第1214號 ││決├──────┼────────────┤│ │判決確定日期│ 99年03月04日 │├─┴──────┼────────────┤│備 註│ 臺中地檢 ││ │99年度執字第3344號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郭 同 奇

法 官 洪 曉 能

法 官 許 冰 芬

書記官 蔡 嘉 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9年度聲字第680號於民國 99 年 05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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