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9年度聲字第830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830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9年度執聲字第6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受刑人附表編號1行為後,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之刑法,業於95年7月1日施行,其中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經比較結果,修正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 2 │├────────┼────────────┼────────────┤│罪 名│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6月,已減為有│有期徒刑1年4月 ││ │期徒刑9月 │ │├────────┼────────────┼────────────┤│犯 罪 日 期│94年11月初某日至95年1月 │96年4月初某日至96年5月10││ │17日 │日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5│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及案號 │年度偵字第1913、5865號 │年度偵字第18890號 │├───┬────┼────────────┼────────────┤│最 後│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事實審├────┼────────────┼────────────┤│ │案 號│97年度上訴字第3162號 │97年度上易字第957號 ││ ├────┼────────────┼────────────┤│ │判決日期│98年4月2日 │97年11月13日 │├───┼────┼────────────┼────────────┤│確 定│法 院│最高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判 決├────┼────────────┼────────────┤│ │案 號│98年度台上字第5820號 │97年度上易字第957號 ││ │ │ │(98年度撤緩字第50號) ││ ├────┼────────────┼────────────┤│ │確定日期│98年10月8日 │97年11月13日 ││ │ │ │(98年12月16日) │├───┴────┼────────────┼────────────┤│附 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