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9年度上易字第198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9年度上易字第19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1179號中華民國98年12月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834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7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下稱被告)於民國98年12月4日收受原審判決,雖於同年12月11日提出上訴書狀,然並未敘述上訴理由,經原審法院通知20日內補提具體之上訴理由,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書,原審仍於99年1月7日裁定令被告於裁定送達後7日補提上訴理由書,該裁定99年1月14日送達被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被告迄今仍未補提具體之上訴理由書狀,揆諸上開法律規定,本件上訴即不合法,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判決駁回其上訴。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