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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1367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16 日

法官江德千賴妙雲許旭聖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9年度上訴字第136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九年度訴字第一0二三號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五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七九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三百六十七條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不服第一審判決之具體理由,係指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第一審判決關於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及量刑等項,有何違法或不當之情形而言,此為提起第二審上訴之法定要件,倘上訴人之上訴書狀或補提之上訴理由書,雖有敘述上訴理由,惟未具體敘述第一審判決有何違法、不當情形,即與未敘述具體理由無異,所為上訴即不符合上訴之法定要件。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雖於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十一日透過臺灣臺中監獄向原審法院具狀提起上訴,經核其刑事聲請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僅記載「上訴理由後補」等語,揆諸前揭說明,其所提上訴書狀顯未敘述具體理由;再本院復於九十九年七月十九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七日內補正上訴之具體理由,該裁定並於九十九年七月二十三日寄存送達於臺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育才派出所,有本院送達證書一紙附卷可稽,詎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提上訴書狀敘明具體理由,依上開規定,本件上訴自不合法定上訴程式,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第三百七十二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施用第一級毒品罪部分得上訴;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部分不得上訴。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6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江 德 千

法 官 賴 妙 雲

法 官 許 旭 聖

書記官 紀 美 鈺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1367號於民國 99 年 08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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