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8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1832號

擄人勒贖等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2 月 10 日

法官羅得村劉榮服李雅俐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上訴字第183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曾榮麟
選任辯護人
陳沆河 律師
選任辯護人
劉錫熙 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林宏昌
選任辯護人
郭隆偉 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李忠諭
選任辯護人
張淑琪 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擄人勒贖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曾榮麟、林宏昌、李忠諭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壹佰年貳月貳拾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曾榮麟、林宏昌、李忠諭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3人所涉擄人勒贖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9年9月21日執行羈押,嗣並由本院合議庭裁定自99年12月21日起延長羈押在案,惟至100年2月20日,2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經訊問被告曾榮麟、林宏昌、李忠諭後,本院認其3人所犯擄人勒贖等犯行,業經本院於99年12月27日判處罪刑在案,有本院99年度上訴字第1832號刑事判決1份在卷可考,足見被告曾榮麟、林宏昌、李忠諭3人前開犯行均屬重大。又被告曾榮麟、林宏昌、李忠諭3人前揭所犯之擄人勒贖罪,係最輕本刑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被告曾榮麟、林宏昌、李忠諭經本院宣告之刑度非輕,堪認均仍有逃亡之虞,為確保後續之審判及執行,本院認被告曾榮麟、林宏昌、李忠諭3人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0年2月21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羅 得 村

法 官 劉 榮 服

法 官 李 雅 俐

書記官 李 妍 嬅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1832號於民國 100 年 02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擄人勒贖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