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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293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12 日

法官郭同奇陳慧珊洪曉能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上訴字第29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賴家榆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9年12月14日所為第二審判決(99年度上訴字第293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定有明文;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復為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賴家榆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決後,於民國99年12月21日將判決正本送達於被告收受,自送達判決之翌日起算上訴期間,其10日之上訴期間早已屆滿。該案業於100年1月10日確定,並移送檢察官執行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被告賴家榆遲至100年4月6日,始行具狀提起上訴,業已逾越法定上訴期間,其上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郭 同 奇

法 官 陳 慧 珊

法 官 洪 曉 能

書記官 林 明 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293號於民國 100 年 04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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