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293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上訴字第29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賴家榆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9年12月14日所為第二審判決(99年度上訴字第293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定有明文;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復為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賴家榆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決後,於民國99年12月21日將判決正本送達於被告收受,自送達判決之翌日起算上訴期間,其10日之上訴期間早已屆滿。該案業於100年1月10日確定,並移送檢察官執行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被告賴家榆遲至100年4月6日,始行具狀提起上訴,業已逾越法定上訴期間,其上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